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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卫生局

信息来源于:西安在线 发布时间:2006/8/1

(一)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,依
法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政策、法规和各项卫生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。
(二) 拟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,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;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
标准。
(三) 拟定全市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
项技术的实施;指导卫生下乡工作。
(四)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拟定全市对人群健康危害疾病防治的实施办
法,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
(五) 实施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,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;对全市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
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。
(六)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血机构和采供血、临床用血的质量。
(七) 拟定全市医学科技、教育的发展规划,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审
定、普及和应用工作。
(八)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、疾病控制和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等工作;
依照国家食品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、保健用品等与健康相关的产品质量管理规范,负责
认证工作。
(九) 监督管理全市中医行业,指导中医医疗、科研、教育工作,推进全市传统医学事业的发展
和创新。
(十) 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对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;组织实施卫
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、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工作。
(十一) 承担市爱卫会办公室、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;检查指导医药学术团
体、机构和各区、县卫生工作。
(十二) 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,按照规定管理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和高级科技人员的
医疗工作。
(十三) 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,监督、管理医疗收费价格和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。
(十四) 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重大突发事件、自然灾害和疾病流行实施紧急处置,抢
救伤病员,预防和控制疫情及疾病的发生和蔓延。
(十五)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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